答復|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問題
發布日期:2024-10-19 
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71
中國食品網訊:
咨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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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經營企業(委托方)辦公地址(營業執照地址)變更(非生產方地址且實際生產條件未改變)的前提下,1、變更后,標注委托方舊地址舊版標簽的包裝能否繼續使用,因為包裝印制都是批量的,直接棄用浪費可惜
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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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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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11)規定: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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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企業登記注冊地址變更后舊版包裝材料使用期限的復函》(市監食生復函〔2023〕522號)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僅登記注冊地址發生變化,實際生產條件并未改變的,企業已印制的舊版包裝材料可以自登記注冊地址變更之日起延期使用6個月。使用舊版包裝、標簽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可以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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