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費起糾紛 追根溯源化矛盾
發布日期:2025-03-13 
來源:象山市場監管微信   瀏覽次數:49
中國食品網訊: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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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宋先生花費121元購買了某酒吧的團購券,購買時介紹頁面上明確寫了“沒有最低消費”,但2024年7月11日宋先生前往該酒吧進行消費時,卻被告知有最低消費要求,服務員表示需要至少消費300元才可以就坐,宋先生因此多消費了160元。宋先生對此表示不認可,于是向縣消保委中心爵溪分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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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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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投訴后,爵溪分會工作人員對反映的事項進行了調查了解。經核實,該酒吧店長表示,由于酒吧為沙灘開放區域,平時人流量較大,因此設置了沒有消費不允許入座的規定;同時,他們在團購券詳情頁標注了需要提前2小時預約,而宋先生未提前進行預約,因此在現場驗券時,店長便要求消費者“多”消費一點,至少消費300元才能立即入座。由于雙方溝通中出現誤解,導致宋先生的不愉快,對此他也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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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況后,工作人員首先對酒吧經營者進行了批評教育,告知設置最低消費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設置“最低消費”其實就是一種利用格式合同的強制交易行為,因為這要求消費者必須消費達到一定的金額,有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消費超過其實際需求,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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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經營者對工作人員的批評教育表示接受,并向宋先生表達了歉意,退還了多消費的費用,宋先生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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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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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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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糾紛也為相關經營者做了提醒,在經營過程中要注意合法合規,加強法律意識,共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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